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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典型案例

2023-05-29 16:53 蚌埠发布客户端  


蚌埠发布客户端讯   今年5月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近日,记者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数起我市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侵权  饲养人担责

基本案情

李某、王某系邻居关系。李某饲养一条宠物犬。2022年的一天,因小狗一直吠叫,李某将小狗赶到门外。邻居王某夜里被狗叫声吵醒后开门查看。王某拿出家中棍棒欲驱赶吠叫的小狗,小狗扑向王某导致王某后退过程中倒地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六千余元。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和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2000元。

●李某与叶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叶某与李某系亲戚关系,李某以组织人员帮助他人搬运卸货为业,叶某在有空时也参与搬运卸货工作。张某系冷鲜城从事经营的商户。2022年6月张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卸货,李某安排包括叶某等前往卸货。叶某等人在卸货过程中将包装箱堆放过高,有倒塌的危险,张某发现后指令叶某等人将包装箱扶正、将高处的包装箱调低,在此过程中张某一直在旁边指挥,但没有安排有效的措施。叶某在摆放过程中包装箱发生倒塌,导致其从高处摔落在地、并受伤。后叶某将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和张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35924.70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中,李某在承揽卸货业务后,召集叶某等人进行具体作业,并向叶某等人支付劳务报酬,故李某与叶某等人之间符合雇员提供劳务、雇主给付报酬的雇佣关系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李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叶某等人作业过程中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管责任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为雇主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虽然在现场、并有提示,但没有采取有效的方式避免危险的发生,在指令叶某整理货物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于叶某的损失,酌情确定由李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叶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

●文某诉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基本案情

文某、王某于2011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8月生育一女小夏(化名)。2015年8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时约定小夏的抚养权归父亲文某所有。小夏自上幼儿园后,实际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上学期间早晚由王某接送,中午由文某的父母接送。2022年12月,王某以小夏跟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学习成长且符合小夏本人意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夏由其抚养。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规定,已年满十周岁的小夏明确表示一直以来都由母亲王某实际照顾,以后也想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故在充分尊重小夏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王某作为小学教师具有较好抚养能力的实际情况,对王某要求变更婚生女小夏由其抚养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甲诉乙、丙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4日上午6时许,甲将车停放在x市场临时停车区后去买菜,乙、丙认为甲停车位置影响其经营,遂与甲发生争执并对甲进行辱骂,期间丙用手机拍摄甲并讲“看看嚎,就这个停车的……天天停我摊位上,影响我做生意,就这个人,给我看清,大家都给我看清”,后该视频在乙注册的抖音账号上发布,并被437人关注,当月27号乙的抖音账号上该视频被删除。甲认为乙、丙侵害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丙在视频中虚构“就这个停车的,……天天停我摊位上”的事实,乙在其注册的抖音账号上将视频予以发布,丙的不实言论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贬损了甲的名誉,侵犯了甲的合法权利,乙、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乙、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乙的抖音号上公开发布对甲的道歉书,消除影响,发布时间不低于7日,致歉内容须经本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法院在x市场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驳回甲要求乙、丙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诉丙债务加入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6日,甲公司的业务员通过微信与乙取得联系,双方就案涉货物买卖的情况进行协商,后甲公司开始向乙供货,乙亦通过微信j9九游会官方网站的支付方式支付部分货款,截止于2022年6月乙尚欠货款2735元未付。后甲公司的业务员与丙取得联系,丙电话表示同意支付该笔货款。后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诉至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生效裁判认为,甲公司主张与丙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根据甲公司提供的与乙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从一开始与甲公司洽谈案涉货物买卖及支付部分货款均系乙所为,乙虽在后来的微信聊天中称丙系自己的老板,但仅系其单方陈述,再结合甲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尚不能证明丙与乙之间关系,综上,可以认定与甲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乙,对于丙辩称其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意见,本院法院予以采纳。在甲公司的业务员与丙取得联系后,丙同意支付该笔款项的行为系债的加入,现甲公司主张丙支付货款273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令: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甲公司货款273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丙负担。

●甲诉乙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甲与爱人入住乙公司名下酒店,办理入住后乙公司工作人员又将该房间开给案外第三人,后案外第三人将甲入住的房门打开,并与准备沐浴裸露的甲在卫生间门口相遇。甲认为乙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害,与乙公司就相关赔偿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生效裁判认为,甲在乙公司前台办理完房间的入住手续至办理退房手续这一段时间内,该房间即属于甲个人支配的私密空间,甲作为权利主体享受在该特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进入、窥视的权利。由于乙公司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案外第三人打开了甲入住的房间。乙公司基于过失行为造成了对甲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甲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甲隐私权被侵害的具体情节、乙公司的过错程度、甲受到的精神损害后果等因素,同时也为促使乙公司今后规范经营管理,法院判令:被告乙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原告甲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如何担责

——秦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杨某与秦某系同乡加好友,2021年1月17日,杨某驾车从宁海回老家郑州过年,秦某搭乘杨某的顺风车一同回家。车辆沿宁洛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界阜蚌段上行线232公里 500米处时,车辆前部撞到黄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半挂车尾部,造成杨某及秦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秦某被送医治疗。至二审终结,秦某尚未完全治疗完毕,其仅就医疗费诉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和黄某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杨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搭乘杨某驾驶的机动车应当认定为好意同乘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应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遂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减轻杨某10%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秦某医药费132186.81元;杨某赔偿原告秦某医药费237173.62元;驳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阎然  编辑  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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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发布客户端讯   今年5月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近日,记者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数起我市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侵权  饲养人担责

基本案情

李某、王某系邻居关系。李某饲养一条宠物犬。2022年的一天,因小狗一直吠叫,李某将小狗赶到门外。邻居王某夜里被狗叫声吵醒后开门查看。王某拿出家中棍棒欲驱赶吠叫的小狗,小狗扑向王某导致王某后退过程中倒地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六千余元。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和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2000元。

●李某与叶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叶某与李某系亲戚关系,李某以组织人员帮助他人搬运卸货为业,叶某在有空时也参与搬运卸货工作。张某系冷鲜城从事经营的商户。2022年6月张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卸货,李某安排包括叶某等前往卸货。叶某等人在卸货过程中将包装箱堆放过高,有倒塌的危险,张某发现后指令叶某等人将包装箱扶正、将高处的包装箱调低,在此过程中张某一直在旁边指挥,但没有安排有效的措施。叶某在摆放过程中包装箱发生倒塌,导致其从高处摔落在地、并受伤。后叶某将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和张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35924.70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中,李某在承揽卸货业务后,召集叶某等人进行具体作业,并向叶某等人支付劳务报酬,故李某与叶某等人之间符合雇员提供劳务、雇主给付报酬的雇佣关系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李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叶某等人作业过程中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管责任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为雇主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虽然在现场、并有提示,但没有采取有效的方式避免危险的发生,在指令叶某整理货物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于叶某的损失,酌情确定由李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叶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

●文某诉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基本案情

文某、王某于2011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8月生育一女小夏(化名)。2015年8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时约定小夏的抚养权归父亲文某所有。小夏自上幼儿园后,实际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上学期间早晚由王某接送,中午由文某的父母接送。2022年12月,王某以小夏跟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学习成长且符合小夏本人意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夏由其抚养。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规定,已年满十周岁的小夏明确表示一直以来都由母亲王某实际照顾,以后也想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故在充分尊重小夏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王某作为小学教师具有较好抚养能力的实际情况,对王某要求变更婚生女小夏由其抚养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甲诉乙、丙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4日上午6时许,甲将车停放在x市场临时停车区后去买菜,乙、丙认为甲停车位置影响其经营,遂与甲发生争执并对甲进行辱骂,期间丙用手机拍摄甲并讲“看看嚎,就这个停车的……天天停我摊位上,影响我做生意,就这个人,给我看清,大家都给我看清”,后该视频在乙注册的抖音账号上发布,并被437人关注,当月27号乙的抖音账号上该视频被删除。甲认为乙、丙侵害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丙在视频中虚构“就这个停车的,……天天停我摊位上”的事实,乙在其注册的抖音账号上将视频予以发布,丙的不实言论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贬损了甲的名誉,侵犯了甲的合法权利,乙、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乙、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乙的抖音号上公开发布对甲的道歉书,消除影响,发布时间不低于7日,致歉内容须经本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法院在x市场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驳回甲要求乙、丙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诉丙债务加入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6日,甲公司的业务员通过微信与乙取得联系,双方就案涉货物买卖的情况进行协商,后甲公司开始向乙供货,乙亦通过微信j9九游会官方网站的支付方式支付部分货款,截止于2022年6月乙尚欠货款2735元未付。后甲公司的业务员与丙取得联系,丙电话表示同意支付该笔货款。后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诉至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生效裁判认为,甲公司主张与丙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根据甲公司提供的与乙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从一开始与甲公司洽谈案涉货物买卖及支付部分货款均系乙所为,乙虽在后来的微信聊天中称丙系自己的老板,但仅系其单方陈述,再结合甲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尚不能证明丙与乙之间关系,综上,可以认定与甲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乙,对于丙辩称其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意见,本院法院予以采纳。在甲公司的业务员与丙取得联系后,丙同意支付该笔款项的行为系债的加入,现甲公司主张丙支付货款273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令: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甲公司货款273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丙负担。

●甲诉乙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甲与爱人入住乙公司名下酒店,办理入住后乙公司工作人员又将该房间开给案外第三人,后案外第三人将甲入住的房门打开,并与准备沐浴裸露的甲在卫生间门口相遇。甲认为乙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害,与乙公司就相关赔偿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生效裁判认为,甲在乙公司前台办理完房间的入住手续至办理退房手续这一段时间内,该房间即属于甲个人支配的私密空间,甲作为权利主体享受在该特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进入、窥视的权利。由于乙公司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案外第三人打开了甲入住的房间。乙公司基于过失行为造成了对甲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甲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甲隐私权被侵害的具体情节、乙公司的过错程度、甲受到的精神损害后果等因素,同时也为促使乙公司今后规范经营管理,法院判令:被告乙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原告甲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如何担责

——秦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杨某与秦某系同乡加好友,2021年1月17日,杨某驾车从宁海回老家郑州过年,秦某搭乘杨某的顺风车一同回家。车辆沿宁洛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界阜蚌段上行线232公里 500米处时,车辆前部撞到黄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半挂车尾部,造成杨某及秦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秦某被送医治疗。至二审终结,秦某尚未完全治疗完毕,其仅就医疗费诉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和黄某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杨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搭乘杨某驾驶的机动车应当认定为好意同乘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应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遂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减轻杨某10%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秦某医药费132186.81元;杨某赔偿原告秦某医药费237173.62元;驳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阎然  编辑  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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