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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023-04-25 17:35 蚌埠发布客户端  


蚌埠发布客户端讯   4月25日上午,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行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沈某、杜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沈某、杜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生产假冒他人品牌“斯伯丁”、“耐克”、“阿迪达斯”等篮球并对外进行销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被告人杜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以案说法】对于喜爱打篮球的人来说,一个质量过关的篮球尤为重要,花费数百元买到质量较差的假冒品牌篮球着实让人痛心。另外,本案被告人所假冒的系世界知名品牌,给中国国际形象造成极为不好的影响。通过该案完善处理,树立了我国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受到商标权利人的极高评价。

案例二、被告人孙某某、胡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得到相关商标使用权人的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厂房内大肆生产假冒的“bb牌”、“潍柴”、“锡柴”、“玉柴”等系列滤清器,销往各地。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让张某某(另处)非法制作假冒滤清器丝网版及让邓某某(另处)、杨某某(另处)等人印刷假冒“bb”、“潍柴”等品牌滤清器外包装盒。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孙某某仓库和厂房内,查获假冒系列滤清器总价值计人民币248741元。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以案说法】我市滤清器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人孙某某、胡某等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生产假冒“bb牌”、“潍柴”、“玉柴”等系列滤清器,一旦使用者使用中出现问题,会对我市整个滤清器行业产生不良印象。该批案件的处理有效打击了制假者假冒行为,净化了我市滤清器市场,促进我市滤清器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三、被告人孙某某假冒专利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孙某某未经专利权人周某某许可,便指使工人在其生产的贴窗机显著位置上粘贴带有周某某专利号(zl20101027xxxx.4、zl20102052xxxx.5)的标示,经查,周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取得发明专利zl20101027xxxx.4,于2011年4月20日取得实用新型专利zl20102052xxxx.5。经公安机关对购买者核实,确定带有周某某专利号标示的贴窗机数额为290020元。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他人许可,在其制造的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以案说法】本案中,被告人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号,侵害了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应受到刑罚处罚,该案的处理有利于鼓励企业、个人加大创新力度,研发出更多新产品新技术。

案例四、被告人邱某、王某某、杨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实施假冒“隆平206”玉米种行为并将假冒“隆平206”玉米种对外销售,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向被告人邱某提供用于生产假冒“隆平206”玉米种所需要的散装玉米种和假冒的包装袋,被告人杨某受被告人王某某的要求提供假冒包装袋。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以案说法】种子质量问题关系劳动人民一年的收成问题,一旦种子质量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劳动人民一年的劳动付之东流。本案三被告人实施假冒“隆平206”玉米种并对外销售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通过该案的处理,净化了种子市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案例五、被告人万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万某于2017年7月份在互联网开办“听书阁”网站(www.tingshuge.com),并从其他网站上下载有声读物作品或将链接共享到该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该网站出售传播他人有声读物作品,并通过网站的点击量赚取广告联盟的广告费用。累计获利1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以案说法】网络经营亦要合法,采取不正当方式赚取利益必定会触犯法律。该案的审理有效宣传了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成效,净化了网络经营秩序,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原告蚌埠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4日,蚌埠某某有限公司与邢某签订《技术保密承诺书》,协议中约定:邢某因故离职,保证保守公司的技术秘密。邢某离职后分别以不同厂家名义在行业间、网络上宣传、推广并予以生产同样产品。为此,蚌埠某某机器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邢某删除侵权广告并承诺不再使用蚌埠某某机器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之后邢某并未遵守该协议,并再次利用蚌埠某某机器有限公司的图纸和相关技术,生产同样的成品,且在网络上宣传。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多次调解,被告充分认识到其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停止了侵权行为和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以案说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加强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有利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形成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的市场氛围。本案的成功调解,有效化解了原、被告之间多年的纠纷,显现了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功能,为本地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很好的蓝本。

案例七、原告某某文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某某笔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依法享有的“marco马可”商标,并对产品外包装-8000e在上海市j9九游会官方网站的版权局进行登记,著作权人为原告。被告主要经营铅笔生产、办公用品的销售等。原告通过公证购买了被告生产的产品。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对该公证书所附封存的铅笔当庭予以拆封,经与原告真品比对,被告生产的外包装整体构图、色彩使用等均与原告作品中相应部分相同或近似,总体上属于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再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和原告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后果,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以案说法】该案是我院审理的首例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类案由同时并存的案件,案件类型具有极强的新颖性和复杂性。在本案中,通过审理,法院依法明确了著作权侵权的范围和框定了不正当竞争的界限,为此类案件的审理开创了有效的先例。同时,该案也明确了被告的不正当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声誉,科处了被告消除影响的义务。

案例八、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大酒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某公司系第4902138号、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第4167104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2018年12月10日,原告某某公司向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书面举报称,蚌埠市某某大酒店赠送活动中,所赠送的罗莱蚕丝被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蚌埠市某某大酒店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某某公司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8000元。

【以案说法】现今,各大商家多以赠送礼品作为其促销手段,赠品不再是属于法外之地,商家在进行赠品活动中,必须保证赠品在知识产权上无瑕疵。该案件的处理明确了赠品性质以及赠品提供者应承担的责任,对其他商家在附赠品活动中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案例九、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宾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某公司系第6823439号“七天酒店”、第20895641号“7天酒店”、第6175212号“7天连锁酒店”、第20895768号商标权利人。某某宾馆门头招牌为“七天学府宾馆”、宾馆房间门牌中含有“七天学府宾馆”字样。某某公司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含有“七天”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10000元。

【以案说法】被告虽在经营中使用了“七天某某宾馆”字样,但系对自己字号的合理使用,并未突出使用“七天”,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原告七天酒店的存在,但仍注册含有七天字样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也与原告相似,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渊源或联系,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容易造成竞争秩序的混乱,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十、原告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原告系“一點點”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在市场调查时发现,发现被告未经注册商标专用人的许可,擅自在其店铺门头、饮品包装及购物小票上突出使用“一點點”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已使相关社会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均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并对原告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以案说法】奶茶是现在很多年轻人热爱的一款饮品,原告所拥有的“一點點”注册商标,在奶茶行业具有较大知名度,广为消费者熟知,深受年轻人的喜爱。通过该案件的解决,有效压缩了假冒奶茶产品的市场存在空间,从销售端杜绝假冒产品的产生,进一步净化社会不良经营方式,形成公平公正的经济运行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  尤靖文   编辑  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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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发布客户端讯   4月25日上午,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行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沈某、杜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沈某、杜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生产假冒他人品牌“斯伯丁”、“耐克”、“阿迪达斯”等篮球并对外进行销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被告人杜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以案说法】对于喜爱打篮球的人来说,一个质量过关的篮球尤为重要,花费数百元买到质量较差的假冒品牌篮球着实让人痛心。另外,本案被告人所假冒的系世界知名品牌,给中国国际形象造成极为不好的影响。通过该案完善处理,树立了我国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受到商标权利人的极高评价。

案例二、被告人孙某某、胡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得到相关商标使用权人的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厂房内大肆生产假冒的“bb牌”、“潍柴”、“锡柴”、“玉柴”等系列滤清器,销往各地。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让张某某(另处)非法制作假冒滤清器丝网版及让邓某某(另处)、杨某某(另处)等人印刷假冒“bb”、“潍柴”等品牌滤清器外包装盒。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孙某某仓库和厂房内,查获假冒系列滤清器总价值计人民币248741元。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以案说法】我市滤清器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人孙某某、胡某等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生产假冒“bb牌”、“潍柴”、“玉柴”等系列滤清器,一旦使用者使用中出现问题,会对我市整个滤清器行业产生不良印象。该批案件的处理有效打击了制假者假冒行为,净化了我市滤清器市场,促进我市滤清器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三、被告人孙某某假冒专利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孙某某未经专利权人周某某许可,便指使工人在其生产的贴窗机显著位置上粘贴带有周某某专利号(zl20101027xxxx.4、zl20102052xxxx.5)的标示,经查,周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取得发明专利zl20101027xxxx.4,于2011年4月20日取得实用新型专利zl20102052xxxx.5。经公安机关对购买者核实,确定带有周某某专利号标示的贴窗机数额为290020元。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他人许可,在其制造的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以案说法】本案中,被告人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号,侵害了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应受到刑罚处罚,该案的处理有利于鼓励企业、个人加大创新力度,研发出更多新产品新技术。

案例四、被告人邱某、王某某、杨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实施假冒“隆平206”玉米种行为并将假冒“隆平206”玉米种对外销售,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向被告人邱某提供用于生产假冒“隆平206”玉米种所需要的散装玉米种和假冒的包装袋,被告人杨某受被告人王某某的要求提供假冒包装袋。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以案说法】种子质量问题关系劳动人民一年的收成问题,一旦种子质量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劳动人民一年的劳动付之东流。本案三被告人实施假冒“隆平206”玉米种并对外销售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通过该案的处理,净化了种子市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案例五、被告人万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万某于2017年7月份在互联网开办“听书阁”网站(www.tingshuge.com),并从其他网站上下载有声读物作品或将链接共享到该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该网站出售传播他人有声读物作品,并通过网站的点击量赚取广告联盟的广告费用。累计获利1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以案说法】网络经营亦要合法,采取不正当方式赚取利益必定会触犯法律。该案的审理有效宣传了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成效,净化了网络经营秩序,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原告蚌埠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4日,蚌埠某某有限公司与邢某签订《技术保密承诺书》,协议中约定:邢某因故离职,保证保守公司的技术秘密。邢某离职后分别以不同厂家名义在行业间、网络上宣传、推广并予以生产同样产品。为此,蚌埠某某机器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邢某删除侵权广告并承诺不再使用蚌埠某某机器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之后邢某并未遵守该协议,并再次利用蚌埠某某机器有限公司的图纸和相关技术,生产同样的成品,且在网络上宣传。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多次调解,被告充分认识到其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停止了侵权行为和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以案说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加强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有利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形成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的市场氛围。本案的成功调解,有效化解了原、被告之间多年的纠纷,显现了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功能,为本地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很好的蓝本。

案例七、原告某某文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某某笔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依法享有的“marco马可”商标,并对产品外包装-8000e在上海市j9九游会官方网站的版权局进行登记,著作权人为原告。被告主要经营铅笔生产、办公用品的销售等。原告通过公证购买了被告生产的产品。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对该公证书所附封存的铅笔当庭予以拆封,经与原告真品比对,被告生产的外包装整体构图、色彩使用等均与原告作品中相应部分相同或近似,总体上属于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再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和原告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后果,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以案说法】该案是我院审理的首例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类案由同时并存的案件,案件类型具有极强的新颖性和复杂性。在本案中,通过审理,法院依法明确了著作权侵权的范围和框定了不正当竞争的界限,为此类案件的审理开创了有效的先例。同时,该案也明确了被告的不正当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声誉,科处了被告消除影响的义务。

案例八、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大酒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某公司系第4902138号、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第4167104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2018年12月10日,原告某某公司向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书面举报称,蚌埠市某某大酒店赠送活动中,所赠送的罗莱蚕丝被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蚌埠市某某大酒店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某某公司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8000元。

【以案说法】现今,各大商家多以赠送礼品作为其促销手段,赠品不再是属于法外之地,商家在进行赠品活动中,必须保证赠品在知识产权上无瑕疵。该案件的处理明确了赠品性质以及赠品提供者应承担的责任,对其他商家在附赠品活动中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案例九、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宾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某公司系第6823439号“七天酒店”、第20895641号“7天酒店”、第6175212号“7天连锁酒店”、第20895768号商标权利人。某某宾馆门头招牌为“七天学府宾馆”、宾馆房间门牌中含有“七天学府宾馆”字样。某某公司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含有“七天”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10000元。

【以案说法】被告虽在经营中使用了“七天某某宾馆”字样,但系对自己字号的合理使用,并未突出使用“七天”,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原告七天酒店的存在,但仍注册含有七天字样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也与原告相似,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渊源或联系,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容易造成竞争秩序的混乱,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十、原告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原告系“一點點”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在市场调查时发现,发现被告未经注册商标专用人的许可,擅自在其店铺门头、饮品包装及购物小票上突出使用“一點點”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已使相关社会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均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并对原告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以案说法】奶茶是现在很多年轻人热爱的一款饮品,原告所拥有的“一點點”注册商标,在奶茶行业具有较大知名度,广为消费者熟知,深受年轻人的喜爱。通过该案件的解决,有效压缩了假冒奶茶产品的市场存在空间,从销售端杜绝假冒产品的产生,进一步净化社会不良经营方式,形成公平公正的经济运行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  尤靖文   编辑  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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