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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2023-04-12 22:46 蚌埠发布客户端  


为保障市民的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蚌埠市城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加强本市现制现售饮水机管理。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机(以下简称售水机)是指对城、乡供水企业供应的自来水直接进行净化处理并散装出售的机器设备。

二、禁止在人行道、机动车道、人行天桥、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场地和距离露天垃圾、排污沟渠、集水坑、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20米范围内设置售水机。

三、在居民住宅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商铺等经营场所设置售水机,应当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并签订场地使用合同。同意设置售水机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售水机经营者对售水机进行管理。

四、饮水机进场经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售水机经营者应当是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售水机内水质处理器以及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材料(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等)和消毒产品等应当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件。

(三)售水机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其标识标注的标准。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的,应当在售水机正面显著位置标注“直饮水”。

(四)售水机的水源应当使用合法供水企业供应的自来水,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经营性供水合同。

(五)售水机经营者应当在售水机正面显著位置公布经营者的名称、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管供水人员的健康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以及售水机及水质处理器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设备消毒、安全巡查、上次水质检测情况和滤芯更换起止时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管理单位应拒绝进场经营。

五、未与供水企业签订经营性供水合同而擅自使用自来水的,供水企业有权停止对售水机供水。

对未经供水企业同意擅自为售水机供水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供水企业有权依照供水合同等规定停止供水,并按经营性水费标准追缴水费和违约金。

六、售水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售水机出水具有医学疗效、增进健康功能的水,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贬低其他饮用水及其制品。

七、售水机发生水质安全等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售水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八、市、县(区)各级疾控部门负责不定期对售水机出水水质进行抽检,发现出水水质低于其标示标准的,卫生健康部门责令经营者立即查明原因,做出相应处理,水质符合后方可继续供水,处理结果张贴于售水机公示栏公示。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卫健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应用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用于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是否持符合要求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住建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制现售饮水机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入城镇供水管道、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售水机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十、在整治期间市场监管、卫健、住建、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活动,依法及时处理售水机经营者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民群众卫生、安全用水。

十一、对本通告实施前已经设的售水机,经营者应当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通告规定进行整改、规范,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处理。

十二、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发通告。

举报、投诉电话(工作日期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17:3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2345

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52-2567052

市城市管理局3113110

蚌埠市市场局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蚌埠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

记者 何沛

编辑 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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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市民的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蚌埠市城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加强本市现制现售饮水机管理。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机(以下简称售水机)是指对城、乡供水企业供应的自来水直接进行净化处理并散装出售的机器设备。

二、禁止在人行道、机动车道、人行天桥、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场地和距离露天垃圾、排污沟渠、集水坑、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20米范围内设置售水机。

三、在居民住宅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商铺等经营场所设置售水机,应当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并签订场地使用合同。同意设置售水机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售水机经营者对售水机进行管理。

四、饮水机进场经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售水机经营者应当是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售水机内水质处理器以及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材料(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等)和消毒产品等应当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件。

(三)售水机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其标识标注的标准。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的,应当在售水机正面显著位置标注“直饮水”。

(四)售水机的水源应当使用合法供水企业供应的自来水,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经营性供水合同。

(五)售水机经营者应当在售水机正面显著位置公布经营者的名称、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管供水人员的健康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以及售水机及水质处理器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设备消毒、安全巡查、上次水质检测情况和滤芯更换起止时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管理单位应拒绝进场经营。

五、未与供水企业签订经营性供水合同而擅自使用自来水的,供水企业有权停止对售水机供水。

对未经供水企业同意擅自为售水机供水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供水企业有权依照供水合同等规定停止供水,并按经营性水费标准追缴水费和违约金。

六、售水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售水机出水具有医学疗效、增进健康功能的水,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贬低其他饮用水及其制品。

七、售水机发生水质安全等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售水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八、市、县(区)各级疾控部门负责不定期对售水机出水水质进行抽检,发现出水水质低于其标示标准的,卫生健康部门责令经营者立即查明原因,做出相应处理,水质符合后方可继续供水,处理结果张贴于售水机公示栏公示。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卫健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应用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用于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是否持符合要求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住建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制现售饮水机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入城镇供水管道、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售水机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十、在整治期间市场监管、卫健、住建、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活动,依法及时处理售水机经营者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民群众卫生、安全用水。

十一、对本通告实施前已经设的售水机,经营者应当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通告规定进行整改、规范,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处理。

十二、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发通告。

举报、投诉电话(工作日期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17:3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2345

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52-2567052

市城市管理局3113110

蚌埠市市场局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蚌埠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

记者 何沛

编辑 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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